郑宁宁是夏商周时期特有的国家结构形式,政治组织以血缘性为主,服是指贡纳、为官、也指对王的不同服事义务。王室的内服人员包括同宗族人员,血缘相近的同姓族落,以及与王室或者同姓氏人员通婚的异性姻亲,内服人员构成了王官或者专门为王服务的人员,内服人员主要居住在王都附近,被卜辞称为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外服在商代卜辞中被称为“方”“国”“孟方”“四土”等,与商王的关系不是完全被统治的关系,他们族内有自己独立的统治者,文献中对于外服有四服、五服、九服等分歧。外服对于商王有军事、政治及贡纳等义务。商王通过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来处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务,商王与各附属国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了解商朝官制,需要从甲骨及后世典籍中搜寻资料,《尚·酒诰》篇"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君(居),惘敢湎于酒。"外服、内服是指朝廷地方官员和朝廷内部官员,百姓、里君就是基层官员,而侯、甸等就是官职名称。参照文献记载,内服指内廷官,一般指王室生活提供服务并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的官吏,外服指外廷官,一般包括事务类职官、宗教文化类职官、武官等。商王朝共有五个部门的职官,一是最高政务官,其作用是辅佐商王执政,二是一般政务官,为商代各种政事服务的官员,三是宗教文化职官,是掌握和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官员,四是生产经济部门的官员,包括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五是军事职官,因商代有固定的军事编制,设置了相应的职官。,《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表明商朝法律已逐渐完备。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从刑罚角度,商代刑罚种类较多,在甲骨中对刑罚的记载也较多,包括处刑记录、刑罚适用人员等。从种类上,商代肉刑较多,包括墨、劓、刖、宫、死刑五类,肉刑即为残害人们肉体的刑罚,墨是指在人的面部刻字、劓是割掉鼻子、刖是指断足、宫是指割掉男子生殖器、死刑即是以较为残酷的方式处死。商代的徒刑,包括囚禁、徒役、流放,数量不多,不伤及人的肢
,神权与政权归于商王。再次是积极进行军事活动、外交活动,通过联姻加强与各诸侯、方国、部族的联系,同时加强征战,将战败国作为附庸国,进行通化策略等。还有就是在文化方面,殷墟甲骨的出土,一般认为是从武丁时期才开始大量出现的,包括医学、历法、数学等方面的甲骨。特别是武丁妻子妇好墓中出土的各项文物,比如铜器,包括各项礼器,生活用品等,器身纹饰逐渐丰富,随葬器物还包括玉器、骨器、石器等,均能体现极高的艺术农业经济体系包括各大生产单位,以及建设在各地的仓廪,生产单位包括籍田、王室田庄、牧场等。籍田是商代农业的基础,籍田是指以力役形式的土地税,部分土地直接掌握在王朝手中,其生产产品等均归王朝所有。建立王室田庄及牧场、屯垦据点等,商王会派专门人员到各地建设田庄、牧场,既有生产意义,同时也富有军事意义。屯垦据点也是兼具生产和军事功能,逐渐发展为百姓生活、军事相结合的综合性据水平。丁死后,经历了祖庚、祖甲等诸王当政时期,在之后的帝乙、帝辛时期,国内矛盾十分尖锐,诸侯反叛,国内形势动荡,以致商代灭亡。在后手工业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专门的官员来负责管理,工商食官便是当时的手工业体制,将手工业者全部编制在册,分为左、中、右等组织。王室手工业种类主要包括青铜器、玉器、骨器、陶器制作等方面。特别在青铜器制造方面,体现了政权特性,商王对于青铜器的铸造严格控制,因为青铜器主要用途为国家的礼器,如后母戊鼎、人面纹铜鼎等,以及军事的兵器,因此管控严格。而商代的骨器、陶器等制作,大多是用于流世《尚·周》的记载中,认为商代灭亡的原因有多个,主要原因是以商为核心的部落联盟的瓦解,诸多部落反叛。但是比如上古时期的强弱部族间的物质补偿和交流,逐渐在王权的强化中演变为正式制度,商代的贡纳制度是对夏禹“相地而征”制的补充和完善。商代贡纳物品很多,比如各部族贡纳牲畜、异兽商纣王酗酒,以纣王为代表的君臣沉溺于酒,纵情享乐,以及在帝辛当政期间,不任用贤臣,以个人喜好用人,导致朝臣中多暴虐奸佞。综合以上原因,周武王兴兵伐纣,商王的军队以奴隶为战斗力,军队毫无斗志,“前徒倒戈”,在牧野一战中商军大败,帝辛最终于鹿台自焚身亡,商王朝就此灭亡商朝的疆域版图较夏朝扩大,《史记·吴起列传》记载商朝疆域“左孟门,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表述了商朝的疆域,从北方开始,到达了今天的辽宁,从南方到达了湖北,西侧疆域在陕西,东侧疆域为沿海地区,因大河经过它的南侧,综合起来包括今日所属的湖北、安徽、河北、河南、山西、北京、天津、山东、江苏、陕西的部分,还有可能会包括陕西、江苏、辽宁、甘肃、浙江、四川等部分面积。但是,由于商朝未形成大一统的局面,疆域仅是商代所能够覆盖的疆域范围,而不是实施控制范围,其余疆土都是方国、诸侯控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