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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实边塞分诸侯下(第1页)

孝文十六年,徙淮南王喜复故城阳。上怜淮南厉王废法不轨,自使失国蚤死,乃立其三子:阜陵侯安为淮南王,安阳侯勃为衡山王,阳周侯赐为庐江王,皆复得厉王时地,参分之。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西汉初年,刘邦虽然迫于形势不得不推行“郡国并行制”,但无论是对于异姓诸侯王还是对刘姓诸侯王,刘邦实际上都多有防范,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在朝廷和诸侯国边境地区的要隘、河津驻扎驿卒,对于关中和诸侯国来往人员严格盘查,同时严禁关中人口、财物流往诸侯国,并通过律令的方式,严禁诸侯国男子迎娶关中女子,严防诸侯间谍等。

吕后执政时期,鉴于吕氏与刘姓诸王日益紧张的关系,该项制度不仅得以沿用,而且执行的更为严格周密。汉文帝刘恒即位以来,由于自身威望难以镇服各诸侯王,再加上朝中局势极为紧张,汉文帝对刘姓诸侯王是既拉拢,又严防死守。

随着汉文帝对朝政的掌控力度越来越大,再加上济北王刘兴居、淮南王刘长两次叛乱事件的震慑,汉文帝刘恒的统治这才逐渐稳固。

随着朝廷与诸侯王关系的缓解,汉文帝意识到,如果一味将朝廷与诸侯隔绝,只会使得双方的隔阂日益严重,反倒无益于国家的稳定,因此他决定采用“仁义恩厚”的方式,加强双方的来往交流,进而实现“天下同姓一家”的目标。

为此,在汉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汉文帝正式下诏“除关,无用传”,即撤销各地关卡,对于关中和诸侯国百姓、商贾的来往,也不再严格盘查身份证明,至于朝廷和诸侯王国之间的婚姻禁令等也随之自动失效。

与此同时,随着朝廷局势的稳定,汉文帝也将治国的重点从权力博弈,逐渐转向天下的治理,由此推出了一系列惠民政策。

该年,晁错上了一道《论贵粟疏》,他在奏疏中说道,“如今最为重要的就是农耕,百姓一家五口人,要服徭役的就有两个以上,不仅耕地较少、收成不足,而且还要负担朝廷赋税和面临各种天灾人祸,结果依旧贫贱,而那些商人却通过囤积粮食赚取钱财,不仅富得流油,还不需要耕种。

想要鼓励务农,关键在于抬高粮价,而抬高粮价的办法,就是允许百姓用粮食来求赏或免罚。现在应该号召百姓将粮食交给朝廷,允许通过纳粮封爵或赎罪,这样富人可以得到爵位,百姓可以得到钱财,粮食也不会被富人囤积而得到流通,而朝廷从富人那里得到了粮食,便可以减轻百姓的负担。

能够获得封爵或赎罪,是人们十分向往的。因此,臣建议陛下降恩,凡是运送粮食去边塞的,朝廷将授予爵位,如此天下的粮食将会大批流入边塞,而朝廷则不用再为此耗费钱财人力。如果边塞的粮食屯够五年之用,百姓则可以向内地郡县输送粮食,如果郡县也囤积了一年以上的粮食,朝廷则可以随时下诏赦免百姓的赋税。这样,陛下的恩德将普及万民,百姓也会积极地投身农业生产,即便有军役或遭遇灾害,百姓也不会遭受饥饿了。”

汉文帝认为这个建议很好,遂下诏采取公开招标卖爵的办法来充实边防军粮,这便是着名的“入粟拜爵”。

为了确保“入粟拜爵”制度顺利推行,汉文帝又下诏说,“朕亲自耕作劝勉农耕已经十年了,然而田野仍然得不到充分开垦,百姓时常遭受饥饿,这是从事农业人口较少,各级官吏从未真正重视农业的缘故。

朕曾多次下诏,劝百姓多种树,然而功效甚微,这是地方官吏执行诏令不认真,劝导百姓不够明确所致。加之百姓负担严重,而地方官员漠不关心,如何能够提高百姓的生产积极性?为此,朕下诏免除农民赋税的一半。”之后,汉文帝又派遣使者对尊老爱幼、努力耕种的百姓,以及积极执行朝廷诏令的三老等基层官吏予以赏赐,以鼓励提升大家推行诏命的积极性。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春二月,为了进一步鼓励百姓耕种,汉文帝下诏,“朕将亲自率领天下臣民进行农耕,供应宗庙祭祀的粮食,皇后也将亲自采桑养蚕,供应祭祀的祭服,并制定关于此事的礼仪,形成定制。”

古人讲究天人感应,认为各种天象灾祸都是给人们的警示,秦朝时主管祭祀祝祷之事的祝官中有秘祝(代司祈祝之官),一旦出现灾祸,往往将本该属于皇帝的责任转移到了臣子身上。

同年夏,汉文帝便下诏,“朕听说天之道,祸从怨起、福由德兴,百官的过失,都应该由朕一人来负责。现在秘祝官员将过失责任推给臣下,是彰显了朕的失德,朕很不赞成。应予废除!”于是废除了秘祝官员。

同年五月,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被拘押在长安诏狱之中,依律应当处以肉刑。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向汉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时,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律应当判处肉刑。我悲伤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伤残者不能恢复,即使日后想要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婢,替父赎罪,让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早在夏朝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为了统御臣民,便已经开始出现了刑罚,《汉书·刑法志》中便有“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意思是从大禹时期开始,由于统治者自认无法再通过自己的德行来维护统治,便制定了肉刑来巩固统治。

先秦时期,为了达到警示的目的,其刑罚大多较为残忍,当时主要有“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方式,合称“五刑”。其中,除了大辟是直接剥夺生命的刑罚之外,其余四种皆是针对犯罪者身体进行残害的“肉刑”。

墨刑,也称黥刑,就是在罪犯的脸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刻符号或字迹,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刻成为永久性的记号。西周时主要被罚去充作守门人,春秋战国时则主要被用作修护城墙的苦役工。

劓刑,也就是割掉罪犯的鼻子,是比墨刑更重一级的刑罚,受过劓刑者通常会被派去守关。秦惠文王年轻时犯法,商鞅便以太子作为君嗣,不可施刑,而对太子首秦公子虔施以劓刑,对太子右秦公孙贾施以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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