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言论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
[23]。至于目的解释,其具有不同的方向性,其可以扩张文义
的范围,也可以缩小文义的范围,而对于限缩犯罪成立意义上的刑法解释,主要是作出限缩犯罪成立的
目的解释,也就是解释过程中的目的论限缩,以此来限制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
(三)以谦抑原则和法体系的有效协同指引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
针对刑法的谦抑原则,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而围绕纯粹的刑法谦抑问题,已经存在太多的研
究和论述,在此不予详细展开。“刑法的谦抑性是体现在刑法是控制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在使用其他
社会控制手段难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时,才能加以使用”
[24]。当面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时,尤其需
要遵循刑法解释的谦抑原则,而谦抑原则就要求将刑法置于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对于秩序型
犯罪,优先鼓励其他部门法意义上的规制,遵循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保持不同部门法之间的体系协
同,坚持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于以社会管理法的理念和方式来适用刑法,占
据了本来应当适用其他部门法的情形,进而造成刑法适用的扩张,对此也就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寻
衅滋事罪是刑法规定的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罪行,对其应当进行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从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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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相关犯罪行为的生”
[25]。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当面对一些寻衅滋事行为时,完全可以通过治安管
理处罚的方式予以行政法层面的社会处理。面对轻微的寻衅滋事情形,行为究竟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方
面的规定还是符合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本来就是模糊的。对此,解释者应当具
有刑法谦抑的规范意识和善良普世的价值观念,着眼于法体系的整体性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在涉及不
同的部门法规范时,注意将该行为朝着非罪化的方向予以解释,以尽量在刑法最小参与社会秩序维护的功能基础上,将该罪的规定逐渐压缩至社会治理的最小范围,进而全面遵循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在具体现代化的视野出,在解释适用的限缩基础上,适时考虑在立法论层面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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